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上海浙石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浙石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工作秩序,妥善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金融期货投资者采用书信、传真、电话、走访,以及由上级部门、监管部门、交易所和行业自律组织交办和督查等形式向公司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接待受理的信访事项包括:
1、举报市场参与者违反期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为;
2、举报公司员工违法、违纪、失职行为;
3、其他。
第四条 公司信访工作坚持归口办理,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成立“维稳工作小组”,由总经理担任组长,并对信访工作负总责,通过成立联合调查小组、信访督查等方式,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
第六条 公司要动态跟踪投资者的亏损、投诉等相关情况,对于可能发生上访苗头、过激言行等异常情况要尽早处置、及时报告。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公司综合部设立信访岗位(兼职岗位),负责受理公司对外接到的信访事项,营业部设信访协调岗(兼职岗位),处理营业部职责内的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岗位履行下列职责
1、登记、接收、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或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
2、组织相关部门共同承办信访事项,接待来访;
3、信访事项处理的督办;
4、组织向信访人回复信访事项;
5、信访情况报告;
6、牵头进行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7、制定公司信访工作的规章制度,培训信访协调岗的工作人员;
8、领导交办的其他信访工作。
第九条 公司对外统一设立信访受理电话、客户信访Email邮箱、客户信访传真电话及客户信访书面信函通讯地址。由综合部信访岗负责统一受理。
信访受理电话为:0571-87812161;
客户信访Email邮箱:zpfc@zsqh.com
信访受理传真: 0571-56920890;
信访书面信函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密渡桥路1号时代大厦B座3楼 上海浙石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综合部 ;
邮政编码:310005;
第十条 公司应指定信访接待场所,并在网站、宣传手册、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栏处悬挂、张贴、印制、公布信访岗位的通讯地址、举报电话,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投资者诉求得到及时反映和有效处理。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一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指定的来访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指定的来访接待场所提出。
第十二条 公司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
1、投诉请求应通过或已经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的;
2、未说明信访人姓名、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的;
3、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再次就相同事由提出的;
4、不属于本公司职责范围的。
第十三条 信访材料应当载明被信访人的姓名(名称)、部门或住址、职务、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并提供该事项其他知情人的姓名。
第十四条 提出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司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社会安全的其他行为,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六条 对于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公司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综合部应当予以登记并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于不属于本公司受理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其他单位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收到信访事项后,需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 日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其中,信访人的姓名、地址不详的除外。
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受理检举、控告内容的信访事项,必须实行严格保密制度。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的内容透露给被检举、控告单位和被检举、控告人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十九条 对不同方式的信访事项的受理:
1、接待面谈的信访人,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信访人不同意录音的,不可勉强。
2、接听电话方式信访的,接听人必须细心接听,问明情况,如实记录,有条件的可以录音。
3、收到信函、其他书面信访材料,包括公司领导、内部其他部门转交的,要指定专人逐件拆阅、登记并妥善保存原件。
4、对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和交易所等交办和督查的,应当单独登记立卷。
第二十条 公司须设信访专用登记簿进行登记。信访岗员工需对信访事项分类登统编号,并将主要内容摘录,登记信访件的内容主要包括:
1、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等信息;
2、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问题的性质等;
3、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向其他机关、部门反映过,其他机关、部门处理的情况等;
4、对重复信访内容完全相同的,只需注明重复信访日期,如有新的内容需重新登记;
5、群体信访的应注明人数。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听取信访人的意见,注意尽量全面地了解有关信息、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并作记录。
第二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受理检举、控告内容的信访事项,应当实行回避制度。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案情控告问题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检举、控告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四条 办理信访件方式包括:呈阅、交办、核查、办结。
第二十五条 呈阅是指将信访件送部门主管领导阅批。
1、呈阅的范围:信访事项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但问题严重、性质恶劣、情况紧急的;上级领导有指示的;其他需部门领导阅知的。
2、呈阅的程序:简要摘录信访反映的主要内容,打印呈阅单,提出拟办理意见,原信附后,报部门领导阅批,根据部门领导的指示办理。
第二十六条 交办是指将信访人来信转有管理权限的单位,要求其报告办理结果,或者虽然不要求其报告办理结果,但需要引起承办单位的重视。
1、交办范围:信访事项超出单位受理范围,问题较为严重、性质较为恶劣的;涉及人员多,范围广,容易引发群体事件的;其他需要督促办理的。
2、交办的程序:附转办函,提出办理要求,经部分管公司领导同意后,转有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核查是指调查处理信访事项。
第二十八条 办结的具体规定是:
1、“交办”的信访件,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做出妥善处理,即为办结;
2、“核查”的信访件,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写出专题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公司领导批示同意,做出妥善处理,即为办结。
第二十九条 信访件办结后应该向信访人反馈。署名信访直接向信访人反馈;反映强烈、影响较大的匿名信访,应在适当的场合反馈,消除影响。
第三十条 凡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和交易所等交办需要回报的信访案件,需及时回复上级交办机关。回复材料要对来信所映的问题一一做出回答。如不能按期回复结果的,应报告办理情况,做出说明,以便上级机关掌握情况和进行指导。
第三十一条 对于线索清晰、事实确凿的信访事项原则上应在15 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复杂的信访举报事项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二条 每一件信访事项办结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按公司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归档。


第六章 信访联动机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交易所做好信访处置工作。发生投资者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的正常信访,公司相关部门要安排人员及时到场,配合监管部门、交易所做好投资者解释、说服工作,对与本公司相关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方案,并认真落实。
第三十四条 如果发生投资者到证监会、派出机构、交易所上访的情况,公司维稳工作小组成员须按照要求,及时到场,参与处置,妥善化解矛盾和纠纷。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试行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信息来源:
201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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