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浙石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

上海浙石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居间人的管理,规范居间人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及《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本公司确定居间人身份的依据,与本公司确立期货居间人在从事居间业务时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居间业务的居间人。

 

第二章 居间合作条件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与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居间合作。证券公司为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按照《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 签署个人居间合同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等的规定;

(四)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五)已完成协会要求的培训课程;

(六)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与存在以下情形的居间人开展居间合作:

(一)最近三年内受过刑事处罚的;

 

被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禁入期未满的;

(三最近三年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的;

(四)被协会给予资格限制纪律惩戒措施,限制期未满的;

(五)被协会列入居间人失信名单的;

(六)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能够覆盖居间人管理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及时、有效地识别、评估、管理和披露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居间人及其工作人员、投资者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公司不得与下列个人开展居间合作,包括公司工作人员, 本公司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本公司客户的开户代理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机构居间人的工作人员;

(二)公司不得接受特殊单位客户成为居间人名下客户;

(三机构客户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其所在机构与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居间人;

(四)客户本人不得成为其与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居间人;

(五公司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收取居间人名下客户的交易手续费;

(六)其他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第三章 居间人身份及行为规范

第七条 居间人是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独立于期货经营机构和客户之外,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居间人非期货经营机构员工,与期货经营机构之间无劳动合同关系。

第八条 居间业务是指公司委托居间人从事期货业务的推广,并促成客户与公司订立业务合同,由公司向居间人支付居间报酬的业务。

第九条 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即是为投资者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人或组织, 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本公司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

第十条 居间人与签约其中的任一方没有隶属或合作关系。居间人既不是投资者与本公司所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任一方的代理人,无权在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活动中表达自己的意思。

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帮助客户与本公司订立合同的行为不属于居间行为。公司在职人员不得成为其他期货公司的居间人。

 

居间人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有权对居间人的真实身份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居间管理部门职责:

公司市场部作为居间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居间业务流程,建立居间人档案。稽核部负责审核与居间人订立的合同及相关材料,审核居间开发关系,交易部负责居间人、居间客户的回访工作, 综合部负责居间人信息网上公示及居间人培训管理,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为部门居间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分支机构不得对居间人冠以所谓“投资顾问”、“客户经理”等混淆居间关系的名称;不得提供可能使客户对期货居间人与公司、分支机构关系产生误解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介绍信、名片等。

第十五条 公司各分支机构与居间人确立居间关系前应当严格审查居间人的资格条件:

1、通过中期协投资者信用风险管理、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涉金融黑名单、天眼查等方式查询居间人诚信情况,不得与存在严重失信记录的自然人、机构建立居间关系。

2、满足公司及各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行业自律协会的要求。

第十六条 居间人在开展居间业务前,应与公司签订居间合同, 同时签署《期货居间人承诺书》,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在投资者与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前履行下列程序:

居间人应当全面了解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和目标、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流动性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对投资者的投资能力进行鉴别,将合格的投资者介绍给公司。居间人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并不免除公司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二居间人应当如实向投资者告知居间身份,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投资者、居间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不故意隐瞒期货投资的风险或者故意夸大期货投资的收益,不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不进行欺诈活动。居间人履行风险揭示程序并不免除公司履行期货交易风险揭示义务。

第十七条 期货居间合同应体现的基本特征是中介性及有偿性, 居间合同跟客户与公司所订立的合同是互相独立的合同。

第十八条公司每年制定居间人培训计划并组织落实居间人培训工作, 明确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培训时间。每次培训,培训之后应做好居间人的培训档案记录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对当期的居间人和居间客户进行回访,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居间关系的确认、居间人禁止性行为等,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条 公司对居间人当年业务量及其居间业务行为合规性予以考核,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是否续签居间协议及其返佣比例。

在居间协议到期续约前,应按第十五条的要求检查诚信记录,不得与存在严重失信记录的居间人续签居间合同。

第二十一条 期货居间关系的终止

1、居间人签署《期货居间终止协议书》。

2、居间人违反本制度第五章的基本准则或发生禁止性行为,公司有权立即终止其居间业务。

3、居间人违反居间合同的约定,或提供不真实的材料、发票、凭证等,公司有权立即终止居间合同,并保留追索权。

4、居间人涉嫌违法正在被司法调查。

5、《期货居间协议书》中约定协议期限,且期满后居间人未与期货经营机构续签的。

第二十二条 符合公司入职条件且无违约记录的居间人,可以申请成为公司员工。被招聘为公司员工的,应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招聘入职手续,并立即终止之前的各项居间关系,停止发放居间报酬。居间人被招聘为公司员工后,应向客户表明员工身份。

 

第五章 居间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居间人享有下列权利:

可根据居间合同的约定为本公司介绍投资者,并促成投资者与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或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基本情况;

向投资者介绍期货投资的基本常识包括但不限于开户、交易、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资金存取等;

(三向投资者介绍与期货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居间人有权依照居间合同规定取得报酬。但应自行承担开展居间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依法缴纳各项税费, 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五)居间人有权向甲方索取开展居间业务时的所需材料。

第二十四条 居间人须遵守以下基本行为准则: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公司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及调查工作。同时遵守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中介义务,积极促成投资者与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三)参照执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

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向投资者如实披露居间人身份、充分做好风险提示,包括:

如实向投资者说明期货的功能和风险,使投资者充分认识了解期货业务的风险特征;

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并按照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要求, 做好权限内的投资者服务工作;

忠实准则: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自己的中介义务,积极促成投资者与公司签订业务合同,不得阻挠妨碍投资者与公司的签约活动,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告知义务准则:如实向签约双方告知有关签订合同事项, 特别要向投资者阐述从事期货存在的风险,如提供《风险揭示说明书》等,不得故意隐瞒投资期货的风险或故意扩大投资期货的利益,不得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更不允许进行欺诈活动。

(七不作为准则:不得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介绍、提供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机会;不得为非法成立的期货公司或其他不具备期货经营许可的机构介绍客户从事期货投资

禁止越权代理准则:居间人仅作为提供“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无权代理签订业务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无权代理客户签收、确认交易账单、代理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代理客户调拨资金、资料变更、密码重置等。

保密准则:居间人应按约定为公司保守商业机密,为投资者保守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或转递给他人。

第二十五条 居间人禁止性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隐瞒身份,虚构或者担任挂名居间人;

参与从事非法活动,包括利用公司居间人身份变相非法集资、融资、配资等;

故意隐瞒投资期货的风险或夸大期货投资的收益,向投资者提供虚假资料,诱骗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夸大或者片面宣传投资业绩,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或者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的承诺;以获取佣金为目的鼓动投资者频繁交易等行为;

(四在客户进行投资者适当性评估时存在提示、暗示、误导等影响适当性评估结果的行为;

(五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或者代理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销户、结算签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六为投资者提供集中交易场所或者交易设施,交易软件;非法设立居间网点,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的场所或交易设施;以公司员工、代理人的身份对外开展业务,擅自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以及向投资者发出容易使其对居间人身份产生误解的其它信息;

(七)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假冒公司、分支机构、员工名义或在未取得监管部门相应业务资格时,向投资者提供操作建议或交易指导等投资咨询服务;

(九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

(十)要求公司支付与居间合作无关的费用;

(十一)超过居间合同约定的合作范围开展居间活动;

十二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监管层及协会、交易所的相关管理规定,做出有损期货于期货公司利益和客户利益行为的。

 

居间业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居间人日常工作由市场部管理,档案由公司市场部统一管理。公司应对居间人的真实身份予以确认,同时要求居间人提供详细的个人资料。居间人应提供的材料:个人情况简介,包括详细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工作经历、电子版近期 1 寸证件照等;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期货从业资格复印件,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明示义务:

(一)在营业场所或者公司网站公示手续费收取最高标准、 间人信息,建立健全居间人信息查询制度,公示的居间人信息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居间人名称、照片、居间合同有效期等;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时,须向投资者揭示居间人的身份、权利义务、禁止行为,明示手续费收取 标准,并要求投资者对《期货居间投资者风险告知书》 的内容进行确认。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向居间人提供任何可能误导投资者认为居间人为本公司员工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介绍信、名片等。不得协助虚构居间人,不得配合投资者及居间人以他人名义担任挂名居间人。投资者在开户时未填写居间人信息的,公司不得将该投资者变更为居间人名下客户;已填写居间人信息的,不得变更居间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居间人进行培训管理。除协会提供的网络统一培训课程外,应当通过各种培训渠道和方式,切实提高居间人执业素质和执业水平。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公开投诉处理流程, 建立投诉记录台账,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及与客户的纠纷。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合作过程中发现居间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行为时, 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和居间合同的约定采取相关措施并追究其责任,同时进行信息登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有权机关举报

第三十二条 公司居间人档案应当记载居间人基本信息、合同文件、培训情况、开展居间活动情况、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 违法违规记录及处理情况、考核情况等信息。居间人档案应当自首次签署居间合同之日起至少保存 20 年。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负责与居间人开展合作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及业务流程进行监督,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内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问责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在中国期货业协会进行居间人信息登记、报告居间合作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提供居间人网上培训课程。居间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参加协会统一组织的培训:

职业培训:居间人应当在首次与公司签订居间合同前完成 协会提供的职业培训课程;居间人连续两年未与公司开展居间合作的, 在签订新的居间合同前应当完成协会提供的职业培训课程;

持续培训:居间人应当在居间合同存续的每个自然年度内完成协会提供的相应持续培训课程;

惩戒培训:被协会要求参加惩戒培训的居间人,应当在受到惩戒 30 日内或者重新开展居间合作前完成协会提供的相应惩戒培训课程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居间人、公司之间发生的投诉、纠纷等事项可以提请协会或者其他相关机构进行投诉处理或者调解。 协会与地方期货业协会建立纠纷调解协作机制,具体调解工作可以委托地方期货业协会开展。

 

第七章 居间人违约责任及处罚

 

第三十七条 居间人应认真按照本规定进行自律管理。发生纠纷时,应及时与有关服务方进行沟通,积极解决。违反居间合同及有关规定,后果严重的,除应承担相应责任外,将通报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根据自律纪律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发现与本公司签约的居间人出现恶性违规行为或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将及时上报当地行业协会在业界予以通报。

第三十九条 居间人违反合同约定,损害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公司将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居间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上海浙石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为加强本公司期货居间人的管理所制定的制

度,若与中国证监会或中国期货业协会颁布的相关管理规定相抵触, 以中国证监会或中国期货业协会颁布的相关管理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由上海浙石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负责制定和修改,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1:

 

期货居间人承诺书

 

本人自愿接受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及《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上海浙石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则、《居间合同》、上海浙石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自愿接受处罚,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符合《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已明确知悉本人作为居间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二、本人不存在《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第九条及第十条规定的禁止类情形。

三、本人在与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期间,自觉接受期货公司管理, 主动向投资者明示居间人身份,不以期货公司或者其员工、代理人的身份对外开展业务,不擅自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不为投资者提供集中交易场所或者交易设施。

四、本人已正确、主动地向投资者进行期货投资风险提示与风险警示, 如实披露期货公司的资质等真实情况,不介绍超出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从事期货投资,不开展超过居间合同约定合作范围的居间活动。

五、不以任何形式参与期货配资,变相非法集资或者融资。

六、不代理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销户、结算签字,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七、不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

八、不为投资者介绍代理人代其进行期货交易。

九、不向投资者作获利保证或者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承诺。

十、不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不夸大或者片面宣传投资业绩,或者诱使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

十一、不采取攻击、贬低竞争对手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争抢客户。

十二、 不通过非法手段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手段,将本应属于期货公司或者投资者的利益违法转移给其他主体。

十三、不虚构居间人或者担任挂名居间人。

十四、不要求期货公司支付与居间合作无关的费用。十五、不委托他人代理其开展居间活动。

十六、不泄露投资者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七、 不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

十八、不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妨碍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本人将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在与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时勤勉尽责, 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按时准确报告居间合作相关信息,自愿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字)

 

 

 

 

 

 


附件 2

 

期货居间投资者风险告知书

的投 

 

投资有风险。当您进行期货投资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您在通过居间人介绍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告知书,认真考虑投资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决策。

一、期货公司声明

 

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员工:居间人独立于期货公司和投资者之外,是为投资者提供与期货公司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提供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机构和自然人。

除本公司统一对外提供的期货类研发报告及有关信息外,居间人向您阐述的与期货交易相关的行情分析及建议均代表 其个人观点。您与居间人私下签订的所有协议仅代表您个人行为, 与本公司无关。

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居间人信息:若居间人在为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司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官方网站(告知客户查询路径): 投诉电话:

投诉邮箱:

 

二、期货居间人声明

(一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员工:居间人独立于期货公司和投资者之外,是为投资者提供与期货公司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提供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机构和自然人。

居间人已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居间人已明确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信息,并向投资者明确介绍期货投资的风险。

(三居间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

1.向期货公司介绍投资者,并促成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2.向投资者介绍期货公司的基本情况;

3.向投资者介绍期货投资的基本常识包括但不限于开户、交易、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资金存取等;

4.向投资者介绍与期货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和期货公司的有关规定;

5.向投资者传递由期货公司统一提供的公司宣传推介材料;

6.中国期货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活动。

(四)居间人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1.以任何形式参与期货配资,变相非法集资或融资;

2.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或者代理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销户、结算签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3.为投资者提供集中交易场所或者交易设施,以期货公司员工、代理人的身份对外开展业务,擅自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以及向投资者发出容易使其对居间人身份产生误解的其它信息;

4.虚构或者担任挂名居间人;

5.隐瞒重要事实或进行误导性陈述,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夸大或者片面宣传投资业绩,向投资者作获利保证或者共担风险的承诺,诱使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

6.为投资者介绍代理人代其进行期货交易;

7.要求期货公司支付与居间合作无关的费用;

8.开展超过居间合同约定合作范围的居间活动;

9.委托他人代理其开展居间活动;

10.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

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三、投资者声明

期货资者本人/机已仔阅读风险知书慎评自身险承能力自行担期投资所面的风。本/机做出下陈和声,并认其容的真和正人投者在段段  资者本页尾页章,盖骑章):

人居人姓及登编号 

本人/机知晓居间不是货公员工居间人公司投资之外资者供与货公订立期的中服务承担于提中介务所生的权利务的构和然人 

本人/机构知晓:除期货公司统一对外提供的期货类研发报告及有关信息外,居间人向本人/机构阐述的与期货交易相关的行情分析及建议均代表其个人观点,本人/机构与居间人

签订所有议仅表本/机个人为,期货司无关 

)本/机知晓期货司及间人应当本人/ 机的投收益况作任何诺或保。 

)本人/机知晓期货司将投资交易生的手续中提一定额作支付居间的报。【 

)本人/机知晓期货间人明中于居人禁止行的规。【 

 

投资(签): 人(字):

 

 

 

居间(签): 人(字):

 

 

 

公司签章): 人(字):

 

 

日期:


附件 3:

远离期货配资业务承诺书

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配资业务扰乱期货市场秩序, 共同维护合规经营的行业风气,本人郑重承诺:

一、充分认识配资行为的风险隐患以及给期货市场带来的负面影响,自觉遵守相关期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树立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意识,维护期货市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不从事和参与配资业务、不介绍配资业务、不介绍配资客户、不为配资公司和客户牵线搭桥、不利用自身资源为配资活动提供条件和便利

三、自觉向客户宣传防范配资风险教育,明示配资活动的危害和风险,增强客户风险防范意识,劝诫客户远离配资业务。

四、严格配合营业部开户人员执行实名开户制度,要求客户银行结算账户、期货交易账户与身份信息一致,一户一码,开户现场应留存影像资料,防范配资行为的发生。

五、本人已知晓公司严禁参与配资业务,并承诺遵守公司要求,若因本人参与配资业务造成的后果,均由本人自行全部承担责任,并自愿接受公司的惩罚。

承诺人:

年月日


 

 

 

 

 

附件 4:

 

居间终止协议告知函

 

 

 

 

 

贵司愿接我司同约的委事项围内我司供期中间绍服的目 我司货居合同  (填具体止原 我公司决定即日起提前终止与贵司的委托关系《期货居间合同》及所协议时终

特此函告

 

 

 

上海浙石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
2011-03-25

以上内容仅供投资参考,据此入市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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