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浙石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居间人的居间经纪行为,维护期货交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维护期货市场秩序,控制市场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公司确定居间人身份的依据,是公司期货居间人在从事居间业务时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居间业务的居间人。
第二章 居间人身份及行为的确定
第三条 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中介服务。期货居间人,又称客户经理,是指独立于公司和客户之外,接受期货公司委托,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组织
第四条 居间人与期货公司没有隶属关系。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所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
第五条 期货公司的在职人员不得成为本公司和其他期货公司的居间人。
第三章 居间人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居间人的权利:
1、根据居间合同的规定,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
机会或中介服务。
2、居间人因从事居间活动付出的劳务,有按合同约定向公司获取酬金的权利。
第七条 居间人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2、参照执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3、遵守期货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4、接受关于期货法规政策知识的培训,取得居间人资格,并向证监局报备。
5、遵守居间服务准则:
忠实准则: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自己的中介义务,积极促进投资者与期货公司期货经纪合同,不得阻饶妨碍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的签约活动,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告之义务:如实向投资者告知有关签订合同事项,特别需正确,主动地向客户进行期货投资风险提示与风险警示要向投资者阐述从事期货交易存在的风险,如提供《风险揭示说明书》等,不得故意隐瞒投资期货的风险或故意扩大投资期货的利益,不得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不得夸大或虚构交易业绩诱导客户出资,为增加交易量而恶性炒单,以虚假的账单蒙骗客户,侵占客户资金等,更不允许进行欺诈活动。
不作为准则:不得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介绍、提供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机会。
禁止越权代理:居间人仅作为提供“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中介服务”;无权代理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无权代签交易帐单,无权代理客户委托下达交易指令,无权代理客户委托调拨资金。
保密准则:居间人应按约定为期货公司保守商业机密,为投资者保守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泄露。
实名原则:在从事期货居间活动时,居间人应主动向客户明示居间人的身份,居间人不得隐瞒身份。采用实名制准入备案制;返佣列入实名制管理。
第四章 居间人管理
第八条 公司所有居间人日常工作由交易部管理,档案由公司交易部统一管理, 综合部备案。
第九条 公司应对居间人的真实身份予以确认,同时要求居间人提供详细的个人资料。居间人应提供的材料:个人情况简介,包括详细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工作经历等;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十条 居间人与公司签订居间合同后,方可进行居间业务,并据此行使有关权利,承担有关义务,接受有关制度约束。
第十一条 居间合同体现的基本特征是中介性及有偿性,《居间合同》与《期货经纪合同》是两份独立合同。
第十二条 居间人在拓展业务时,公司应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公司为居间人建立档案,并对居间人及其介绍来的客户进行分别登记按类管理。
第五章 居间人违约责任及处罚
第十四条 居间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居间合同:
1、利用期货居间人身份变相非法集资或融资的。
2、以期货居间人的名义从事期货居间以外的经纪活动的。
3、在2家或2家以上期货经营机构担任期货居间人。
4、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承诺的。
5、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以公司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有损于公司利益和客
户利益的的行为。
第十五条 居间人应认真按照本规定进行自律管理。发生纠纷的,
应及时与公司和投资者进行沟通,积极解决。违反居间合同及有关规定,后果严重的,除应承担相应责任外,公司将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在业界予以通报,同时向监管部门备案,请求监管部门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规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上海浙石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制定、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