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长春:数字货币无法满足反洗钱等要求的设计将被一票否决


目前,数字人民币试点测试工作正在稳步推进。关于数字人民币“可控匿名”的讨论也比较多。有人担心央行掌握用户交易信息,侵犯用户隐私;也有人认为数字人民币的匿名特性将导致数字人民币成为犯罪工具。
 
对于这些问题,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在3月20日召开的“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21”上回应强调,“可控匿名”作为数字人民币的一个重要特征,一方面体现了其M0的定位,保障公众合理的匿名交易和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是防控和打击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金融安全的客观需要。

中国的数字人民币对用户隐私的保护,在现行支付工具中是等级最高的,同时,央行数字货币实现风险可控基础上的匿名是国际共识,为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各国中央银行、国际组织在探索央行数字货币的匿名特性时均将防范风险作为重要前提,无法满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等要求的设计将被一票否决。
 
01
数字人民币 对用户隐私保护等级最高
 
“匿名”就是要满足合理的匿名支付和隐私保护的需求。
 
穆长春具体谈到,首先,目前的支付工具,无论是银行卡还是微信、支付宝,都是与银行账户体系绑定的,银行开户是实名制,无法满足匿名诉求。而数字人民币与银行账户松耦合,可以在技术上实现小额匿名。如果要进行大额支付,就需要升级钱包,钱包余额和支付限额会随着KYC(认识你的客户)强度的增强而提高。这样设计的考虑是一方面满足公众合理隐私保护需求,另一方面要防范大额可疑交易风险。

另外,根据现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电信运营商不得将手机客户信息披露给央行等第三方,因此,用手机号开立的钱包对于人民银行和各运营机构来说是完全匿名的。
 
其次,推送子钱包设计,也能够保护个人隐私。穆长春指出,过去在电商平台购物,需要用网关支付或绑卡开快捷支付,需要把所有个人的支付信息填进去。这种方式会导致电商平台知道消费者所有信息。“而使用数字人民币支付时,我们将用户的支付信息打包做加密处理,用子钱包的形式推送到电商平台去,平台是不知道你个人信息的,这样就保证了用户核心信息的隐私保护。”
 
此外,我们还进行了很多技术和制度设计来保证用户隐私安全。比如数字人民币钱包之间用ID匿名化的技术处理,所有钱包之间有关个人信息的数据对交易对手方、运营机构、和其他商业机构匿名。

数字人民币严格按照《网络安全法》、《民法典》《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和内部控制管理机制,对于所有客户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履行客户信息保护的管理流程,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穆长春强调,“总之,数字人民币对用户隐私的保护,在现行支付工具中是等级最高的。”
 
02
以风险可控为前提的有限匿名
 
可控匿名的第二层含义是“可控”,也就是说,在保护合理的匿名需求同时,还需要保持对犯罪行为的打击能力。“两边都不能太偏,偏向哪一边,都会有非常大的问题。”穆长春提醒。
 
他指出,央行数字货币的匿名是以风险可控为前提的有限匿名,完全匿名的央行数字货币是不可行的。

国际清算银行总裁Agustín Carstens在《数字货币与货币体系的未来》中明确指出完全匿名的概念不切实际,完全匿名的系统不会存在。他认为绝大多数使用者会接受由一个可信任的机构例如银行或公共服务部门来保管基本信息,保留一定的身份识别对于支付系统的安全、反腐败、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至关重要。便利性和可追溯性之间需要寻求一个均衡。

同样,国际清算银行与欧洲央行、美联储等7家中央银行共同编写和发布的《央行数字货币:基本原则与核心特征》报告同样否决了完全匿名的可能性,报告指出“虽然有人认为央行数字货币可能带来的主要好处是某种程度的电子支付匿名性,但完全匿名是不合理的。虽然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要求不是中央银行的核心目标,也不会成为发行央行数字货币的主要动机,但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的设计应符合这些要求。”
 
此外,央行数字货币的匿名探索不能违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等监管规定。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同样强调央行数字货币应履行“三反”义务。

FATF明确,“一旦建立了央行数字货币,与央行数字货币交易的金融机构,包括指定的非金融机构以及虚拟资产提供商,将承担与法定货币或现金相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义务。使用央行数字货币进行的客户交易将遵守与使用法定货币进行电子交易相同的客户尽职调查义务。”
 
“完全匿名从来不是各国央行数字货币的考虑,只有在符合‘三反’等监管要求前提下的有限匿名才是国际共识。”穆长春谈到,用手机号开立数字钱包,人民银行并不掌握用户真实身份,那么怎么样保持打击犯罪行为的能力呢?

比如说经过大数据分析,所有的证据都显示某个用户在进行电信诈骗,我们并不知道这个人的真实身份,就把证据线索提交给有权机关,由执法部门依法去电信运营商、银行那里调取用户真实身份信息。

这样,就实现一个平衡,在满足日常大多数人的合理匿名需求的同时,也能够保持对犯罪行为的打击能力。
 
另外他也以比特币和电信诈骗为例谈到,过于强调匿名导致打击犯罪的成本极高会导致什么后果。前者虽然并不是完全匿名,但由于追踪用户信息的成本非常高,所以一些人利用比特币从事非法交易。

电信诈骗等犯罪则是在完全实名的情况下依然非常猖獗,在传统的银行账户体系下,开立账户均需要进行实名验证,收集用户姓名、证件号码、有效期、联系方式等9要素信息。即便采取了如此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以及持续的尽职调查、交叉验证等风险防控手段,仍然无法避免不法分子利用银行账户和电子支付工具进行网络赌博、电信诈骗。

当前全国范围内从事网络诈骗活动的犯罪分子有100多万人,每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多亿元。各类网络赌博案件也层出不穷,2019年,公安机关侦破网络赌博刑事案件7200余起。

他认为,数字人民币如果匿名程度过高,也可能被犯罪分子盯上,变成黄赌毒等非法交易的工具。

同时,数字人民币采取“小额匿名、大额可溯”的设计,也是希望让老百姓安心,如果发生利用数字人民币的电信诈骗,能够帮助老百姓把钱追回来,守护老百姓的财产安全。

来源:金融时报

信息来源:金融时报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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